连接行业,赋能会员,共创发展
福建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设立,是福建省首家省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协会立足福建九地市,连接 300 余家会员单位,持续推动行业自律、专业提升、资源协同与规范发展。
2014.06
正式成立
300+
会员单位
9 地市
服务范围
省级
行业协会
协会定位
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工作主线
行业自律 · 会员赋能 · 资源协同
服务机制
秘书处统筹 · 专委会协同 · 地市联络
协会介绍
立足福建、服务会员、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从成立背景、协会定位和服务范围,全面了解协会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是经福建省民政厅依法审批成立的社会民间组织,成立于2014年6月19日,是福建省第一家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协会以规范发展福建省代理记账行业,维护代理记账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协会现有会员300余家,其中会长单位10余家,理事单位40余家,分部于福建九地市,会员单位每年为超过10万+企业提供:代理记账、知识产权、法务、人力资源等综合性商务服务,协会发展至今已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参与者。
协会本着以会员为本的原则,努力打造更加平等、和谐的税企、政企关系来服务社会,为福建的经济建设做更多贡献。
协会使命
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
推动会员单位专业能力持续提升
搭建政企、税企与同业交流平台
建设开放协同的行业服务生态
发展脉络
从行业组织建设到数字化会员服务
2014.06
获批设立
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设立,成为福建省首家省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01组织建设
完善治理体系
持续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及专业委员会运行机制。
02全省服务
拓展会员网络
连接福建九地市会员单位,形成区域联络、行业交流与资源协同网络。
03数字赋能
建设数字化服务体系
推动官网、小程序、会员服务、内容传播与智能运营能力协同升级。
0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明确协会宗旨、业务范围、会员权责与治理规则,保障协会依法依章运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福建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Bookkeep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FB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备代理记账公司、税务代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具代理记账职能的)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规范发展福建省代理记账行业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促进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交流和代理记账实务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代理记账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的经济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路阳光城时代广场11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代理记账机构的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2、支持会员依法从业,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及建议,受理会员从业情况反映、举报、投诉、申诉,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警示、通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3、对行业的从业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供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立法建议,参与行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性咨询评议;
4、对依法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推荐、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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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宣传、市场开拓、信息交流、财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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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财税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会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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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和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网站上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代理机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福建省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福建省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民政局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福建省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3年11月20日
依法依章运行的治理闭环
决策、执行、监督和公开各有依据,重要事项全过程留痕。
会员大会
审议重大事项与发展方向
理事会决策
研究部署重点工作
秘书处执行
形成计划、任务和成果
监事会监督
监督制度、财务与履职
组织架构
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协会治理体系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和区域联络处各司其职。
ORGANIZATION STRUCTURE
组织架构
会员大会
党支部
理事会
监事会
战略合作伙伴
在秘书长统筹下负责协会日常执行和会员服务。
围绕政策规范、行业标准和会员赋能开展专业工作。
负责地市会员联络、活动组织和服务触达。
负责发展规划、会员发展、政府对接和数字化建设。
专业委员会协同
聚焦政策规范与会员赋能
区域联络服务
让协会服务更贴近地市会员
服务宗旨
围绕行业发展与会员需求,持续提升服务能力
以行业自律、会员赋能、资源协同和规范发展为核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行业自律
推动行业规范、诚信建设和公平有序竞争。
政策服务
开展政策宣贯、行业调研和政企沟通。
专业提升
组织财税、经营、数字化等专题培训。
会员发展
完善入会、会籍、权益与成长服务体系。
资源协同
促进同业交流、供需对接和跨界合作。
数字赋能
以官网、小程序和智能工具提升服务效率。
会员服务闭环
从需求受理到结果反馈,全流程有人负责
由秘书处统一受理,组织与专业力量协同处理
需求受理
统一入口登记会员诉求
分类分派
按事项匹配责任部门
协同办理
联动专委会与地市资源
结果反馈
沉淀成果并持续跟进
协会风采
记录协会建设、会员交流与行业服务
通过真实活动与工作场景,展示协会连接行业、服务会员的实践成果。

重点活动 · 协会实践
协会活动与会员交流
秘书处服务
入会咨询、行业合作与协会事务统一受理
留下您的事项和联系方式,秘书处将安排专人跟进。



